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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期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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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1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,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,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:
一、OO案件。
二、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。
三、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。
四、被告具原住民身分,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。
五、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。
六、其他審判案件,審判長認有必要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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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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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q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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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1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,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,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:
一、OO案件。
二、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。
三、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。
四、被告具原住民身分,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。
五、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。
六、其他審判案件,審判長認有必要者。
1.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
第 36 條
OO之案件,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。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,仍得命本人到場。
2.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
第 76 條
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:
四、所犯為OO者。
3.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
第 88-1 條
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,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,得逕行拘提之:
四、所犯為OO者。,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3.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
第 101 條
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:
三、所犯為OO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3.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